案例:
张某在17岁时和李某恋爱并生下张某某,后分手,张某某由李某的家人代为抚养,李某在成年后与王某结婚,且张某某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李某觉得张某应该适当的给张某某一些抚养费,隧向张某提出要求,张某却说当时自己并未成年不懂事,现在张某某是和李某王某一起生活,自己没有抚养张某某的义务。
案例分析:
根据《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危害。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母(父或母)在生育非婚生子女时,虽然尚未成年,但父母与子女之间具有天然的血缘关系,必须承担抚养的义务。 本案中张某的说法和我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相悖的,他和张某某的血缘关系不因其他任何事情而改变,对张某某的反应义务是不可推卸的。
另外, 如果未成年的父母(父或母)在生下孩子后并未结婚,孩子跟随生母生活的,如果母亲与他人结婚,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可以酌情减少生父的责任。同样,如果孩子跟随生父生活,父亲与他人结婚的,如果他人愿意承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也可以酌情减少生母的职责。如果继父或者继母不愿意负担抚养教育该子女的费用的,其生父和生母则必须承担对该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