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兄、姐对于弟、妹的抚养义务在以下条件下产生: 1、被抚养人是未成年人; 2、其父母亲已经死亡; 3、兄、姐有负担能力; 弟、妹对于兄、姐的扶养义务在以下条件下产生: 1、被扶养的兄、姐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 2、弟、妹应当是由兄、姐扶养长大的; 3、弟、妹有负担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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