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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不能擅自更改孩子姓名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55 ℃

  《现代育儿报》“律法热线”栏目主持:   您好!我是一名单亲母亲,在孩子2岁时与前夫离婚,孩子今年已经5岁了。根据当时法院判决,离婚至今,孩子都是由我抚养,前夫每月支付一定的抚养费。我最近打算再婚,再婚后想把孩子改为跟继父姓,前夫则表示,如果孩子跟了别人姓,那他就拒绝支付每月的抚养费。知道贵报前几期在“回音壁”版新开设了一个法律咨询栏目,希望贵报能帮我请律师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忠实读者:汤小姐   有关孩子随父姓还是随母姓的纠纷案,随着离婚率的上升也慢慢多了起来。关于读者汤小姐的问题,可以参考以下的案例来解决。   北京市某区法院今年受理了一起特殊的子女姓名权纠纷案,原告杨先生是孩子的父亲,被告罗女士是孩子的母亲。杨、罗两人是四年前离婚的,双方当时约定,儿子杨阳(化名)由母亲罗女士抚养。离婚后不久,罗女士与朱先生结婚,共同抚养小孩,杨先生并没有按离婚协议约定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罗女士为了4岁的小杨阳上学方便,就让小孩跟现在的丈夫姓朱,改名叫朱伟。杨先生知道后,便与罗女士协商要求改回原名,但罗女士对杨说:“你还认他是你儿子吗?你连一分钱抚养费也没有给过。”为此,杨先生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孩子的姓名,而罗女士也反诉要求杨先生支付小孩的抚养费。该案日前有了判决结果:在法官主持调解下,孩子的姓氏被改为母亲的姓氏,小杨阳正式改名为罗伟,而杨先生需按原离婚协议按月支付抚养费。   我国法律对“离婚后抚养孩子一方能否擅自更改孩子姓名”有明确的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孩子既可随父姓,也可随母姓。父母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但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父母离婚后,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改变子女的姓名的,如果对方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同时,《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可见,一方以另一方擅自更改小孩姓氏而不支付抚养费,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还规定: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上述案例中,罗女士未经儿子亲生父亲同意,擅自更改孩子姓氏为继父姓氏,违反了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杨先生有权要求罗女士将儿子的姓名改回来。律师认为此案中法官考虑到罗女士已组成新家庭,为保证孩子健康成长,维护家庭稳定,调解结案,杨先生和罗女士都同意将女儿的姓名改为罗伟,既与法律规定不冲突,又取得了双方的同意,取得了比较好的结果。 深圳离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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