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日前,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儿子状告老爹的案件,儿子的诉讼请求还获得了法院的支持,怎么回事呢? 原来,被告陈斌与原告陈亮系父子关系,陈斌于1997年5月7日与陈亮母亲离婚了,法院就财产分割进行了调解,调解书载明:“家庭共同财产房屋一套归儿子陈亮所有,现由陈斌代管。”因当时原告陈亮未成年,协议中所述财产由本案被告陈斌代为保管。原告陈亮现已经成年工作,具有了主张上述财产的条件,经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上述财产。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的生父、母离婚时达成的调解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在其生父、母离婚的《民事调解书》生效时已经是诉争房屋的权利人,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占有的房屋一套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遂判决被告陈斌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内将蚌埠市某某村某某号房屋一套返还原告陈亮。
微信号复制成功
微信号:lawyer02164
请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贴微信号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