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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被告是否应当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94 ℃

  案情:甲现年68周岁,上有90周岁老母,下有子女,甲妻现年66周岁。甲、甲母、甲妻均系农民,无养老保险及其他固定收入。某日,甲外出时在道路上被乙所骑无牌摩托车撞伤,其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现甲起诉要求乙赔偿包括被扶养人生活费(甲母、甲妻)在内的各项损失。被告乙认为甲现年68周岁了,按有关规定属丧失劳动能力的人,本身属需人扶养之列,其已无扶养甲母、甲妻的能力,故本案中不存在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自己无需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

  分歧:围绕被告乙是否应当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乙应当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我国《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从以上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甲对其母、其妻有法定的扶养义务,也就是说甲确实有被扶养人,甲要求被告乙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不应当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都是参考我国有关退休年龄的规定,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换句话说,对无收入来源的年满60周岁的男性,一般即认定其已丧失了劳动能力,属需人扶养之列。本案中,甲已68周岁,年老体弱,且无养老保险及其他固定收入,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其有扶养其母、其妻的法定义务,但实际上甲已无扶养的能力,其本身就依靠子女赡养,不能对其母、其妻尽自己的扶养义务,故被告乙不用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种意见看似于法有据,但实际上是机械理解与套用法律规定,背离了实际情况与赔偿原则。本案中,甲从表面上看是有被扶养人,但实际上甲在受伤之前就已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被扶养人并未从甲处得到扶养费。因此,甲在本起交通事故中受伤致残,并未影响到需要其扶养的人的生活费来源,故被告乙无须赔偿甲被扶养人生活费。

  从本案中也可以看出,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受害人在名义上有被扶养人,而受害人在受害之前实际上无扶养能力的情形下,侵权人或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其被扶养人生活费并未做出具体规定,亦未明确对被扶养人实际上尽扶养义务的受害人之外的其他人是否可以自己的扶养义务加重为由向侵权人或被告索赔。在此,笔者认为,应尽快出台相关具体规定,以便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法可依,防止各地法院各自为政,出现类似案件处理结果大相径庭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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