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前,前妻项某向法院提起。经法院判决,不到1岁的女儿归项某抚养,我支付抚养费。现我要求孩子随我生活,项某拿出法院判决书拒绝我的要求。请问,孩子判归一方抚养就不能变更吗?
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因此,法院当时将哺乳期内的女儿判归你前妻抚养。
但是,法院就孩子判归项某直接抚养,并不否认你的,你仍然有抚养孩子的权利和义务,而且你和项某都是孩子的法定人。你现在仍然有权要求直接抚养孩子,这要与项某及孩子协商。按规定,对年满10周岁的孩子要征求和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你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