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与林某是表兄妹,二人不顾家庭的反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了三年后,孙某又与另外一女子产生了感情,向法院提出与林某离婚。法院受理该案后,经过调查得知,二人是表兄妹关系,遂判决宣告婚姻无效。林某对此不服,她能否上诉?
律师点评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即使结婚了也属于无效婚姻。本案中,孙某与林某是表兄妹,属于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法院认定其婚姻关系无效是正确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做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对此不得上诉。但是,如果当事人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是可以上诉的。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做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解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