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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费数额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68 ℃

  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应考虑以下三个方面:1、子女的实际需要;2、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3、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离婚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父/母一方,根据收入状况分为:

  一、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目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收入的50%。这里的“月总收入”指工资总额,包括工资、奖金等。可申请法院调查令来调查。

  二、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目可依当年的收入或同行业的年平均收入,参照①确定。

  一般参照《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来确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费来作为依据。

  三、遇有特殊情况的,如子女长期患有重大疾病、或子女残疾的,可适当增加。

  此外,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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