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日前判决了一位拒绝做的“大款”支付孩子抚养费10万元的案件。
1994年,李某在王某公司打工时,曾与王某有过短暂同居史。1995年,已经与王某关系的李某生下女儿李灵(化名),李某要求王某承担女儿李灵的抚养费,但王某不承认李灵是自己的骨肉,拒绝支付抚养费。李某独自带着李灵生活了8年,期间李某多次找到王某要抚养费,都被王某拒绝。
今年,李灵上学了,花费不断增加,李某自己很难承担李灵的生活、学习费用,无奈之下把王某起诉到法院,并向法院提供王某有经济能力抚养女儿的证据,要求一次支付李灵1岁至18岁的抚养费、教育费30万元。庭审中,王某仍不承认李灵是他的孩子,同时也拒绝了法院以及李某提出的做“亲子鉴定”的要求。
哈尔滨市道里区法院认为,王某不承认系李灵的生父,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所以推定李灵是王某的亲生女儿;同时王某经营企业,有合法、固定的收入,判决王某一次性支付李灵抚养费用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