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并公布,自公布之日(2007年9月29日)起施行。9月30日,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就其颁布实施,召开专门新闻发布会,解读我省在新形势下我省人口计划生育新政。会上,省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新闻发言人詹鸣表示,这一修正案是去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后,全国第一部正式公布实施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地方性法规修正案。
原《条例》有些条款不适应新形势
为什么要对《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进行修改?詹鸣表示,《条例修正案(草案)》先后共修改了三十二稿。原《条例》实施过程中出现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需要修改《条例》加以解决。如征地补偿费按人头分配,刺激农民违法多生育子女,抵消了计划生育奖励效益;违法生育人员被选举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委会组成人员,担任国家公职人员或被授予荣誉称号,极大地影响了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企业养老保障体制改革后,全省20多万企业独生子女父母没有享受到《条例》规定的退休后增发5%的退休金的待遇,有损地方性法规的权威性。
《条例》规定的终止妊娠保证金数额偏小而且还要折抵社会抚养费,不仅因违法成本过低起不到遏制违法生育的作用,而且还为少数地方“放水养鱼”提供了合法条件。
私营、民营企业主的实际收入难核准,实施时只能以人均收入作为计征基数,导致这部分人的社会抚养费难以征收到位;不少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规避法律,到人均收入水平低的地方缴纳社会抚养费,既逃避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实行计划生育和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人而言也是一种执法不公。
独生子女父母由政府发奖励扶助金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内容涉及的条文有14条。其中奖励有新内容。自上个世纪七十年代开始,我省一直实行由单位对本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制度,但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这一制度的执行遇到困难,社会反响强烈。
为了切实解决这一问题,《条例》规定: “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以及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条件的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达到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年龄时,由人民政府发给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关于独生子女户的其他优待问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在划分宅基地、扶持生产、介绍就业等方面,对独生子女及其父母给予照顾。”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由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