储某某在婚姻期间隐瞒事实,使魏某对非亲生儿子付出真情,且经济上支出较多,魏某索要抚养费获法院支持。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魏某诉被告储某某一般人格权、抚养费纠纷案,判决被告储某某赔偿原告魏某抚养小孩期间的生活费76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付清。
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相识,2004年12月登记结婚。被告2005年9月生育一子。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均对家庭履行义务,但也经常因家庭锁事进行争吵。2008年9月原告怀疑婚生子是否与自己有血缘关系,即委托了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心进行DNA亲子鉴定。该中心提供鉴定报告检验结论为:根据DNA遗传标记分型结果,不支持魏某是孩子的生物学父亲。2008年10月14日原告魏某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与被告储某某离婚。
在诉讼期间,原告魏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自己与孩子之间有无亲生血缘关系进行检验。该中心提供鉴定意见书意见为:依据DNA分析结果,排除魏某与孩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2008年11月24日法院就原告魏某诉被告储某某离婚诉讼以(2008)全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调解书审理结案。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离婚后双方在履行调解书期间被告因索取个人衣物时又与原告发生争吵,遂引起原告再次提出诉讼。
法院认为:抚养子女应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原告不是孩子生父,故无法定抚养义务。被告隐瞒儿子非原告亲生的事实,致使原告在不明真相的情况对儿子进行了抚养,造成了原告不应有的负担,因此被告应当适当赔偿原告抚养孩子期间的生活费。
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