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被依法确认无效后在处理人身关系的同时要处理财产关系即抚养费补偿问题,本文从审判实践的角度讨论审理该类案件中几个应注意的问题。
一、关于补偿抚养费应包含的内容
按照婚姻法及收养法有关抚养费规定的理解,抚养费应当包括保证被收养人正常生活所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当收养关系确认无效后,送养人一般要补偿收养人一定的抚养费,该数额的确定,可根据抚养被收养人的实际消费或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如果协商不成,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20%至30%比例确定。
一些收养人进行诉讼时,在主张抚养费的同时,尤其是对抚养对象系婴幼儿的被收养人,往往提出对方还须承担误工费,理由是婴幼儿没有母乳供养,全凭喂养奶粉及专人日夜照料。笔者认为,抚养年龄较小的被收养人虽然确实会耽误工作,从而影响收入,但因收养行为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毕竟不同于其他民事行为如人身损害、合同纠纷所形成的债务关系,此类债务履行可以要求全部履行,而收养之债则只能适用补偿原则,而不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这主要是考虑到收养关系被确认无效的处理不仅包含法律因素,而且还包含道德因素,不可能采取“五两换半斤”的机械式补偿。当然被抚养人是婴儿时,虽然对收养人的误工费不能直接支持,但可以采取适当提高抚养费的比例予以解决。
二、关于抚偿费补偿主体
在因收养关系无效引起的抚养费补偿纠纠纷诉讼中,补偿的主体当然是送养人,但由于送养的情况复杂,主要由夫妻二人共同送养,由夫或妻单独一人送养,由其他亲属送养等等。夫妻二人或其他亲属送养,抚养费的承担主体确定比较简单,即由共同送养的夫妻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其他亲属作为送养人,由该亲属承担补偿抚养费的义务。由丈夫或妻子一方单独送养的情况确认抚养费补偿主体较为复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送养,如果夫妻双方无特殊矛盾,收养方有理由相信送养行为是夫妻二人的意思表示,则该送养行为适用表见代理,即由夫妻二人共同承担抚养费补偿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的关系处于特殊时期,单独一方作主将子女送养他人,被确认无效,虽然丈夫或妻子一方在送养过程中有过错,但由于夫妻家庭财产的共同财产及对外的连带责任关系,夫妻均应当为抚养费的补偿主体。有人主张夫妻中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补偿责任,该主张无论是在审判意义还是履行意义上都值得商榷。婚姻关系解除后,由一方作主送养后被确认无效的,由该送养一方承担抚养费的补偿责任,而另一方则对此没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