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现代的女性都希望拥有自己的事业,不想过早的生儿育女,所以,有部分女性意外怀孕后,没告诉丈夫就却堕胎了,那么问题来了,妻子能否单方决定终止妊娠呢?这是否侵犯了丈夫的生育权?下面请看沪律网小编为您讲解:
事件起因:
吴先生与妻子的感情一直很好,但是,吴先生年纪不小了,想要孩子的愿望非常强烈,但是妻子却迟迟不想要孩子,前段时间,妻子怀孕了,但是妻子未经吴先生的同意就自己去医院做了人工流产,吴先生知道后受到非常大的打击,认为妻子的行为深深伤害了自己,侵害了自己的生育权,于是,吴先生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妻子赔偿损失。
法官说法:
,在夫妻之间生育利益发生冲突时,谁享有生育决定权的问题。倾向性观点认定:生育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夫妻双方各自享有生育权,只有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行使这一权利,生育权才能得以实现。《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的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的支配。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以其享有生育权为由强迫妻子生育。
该案中妻子李女士未经丈夫同意终止妊娠,虽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吴先生并不能以本人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如果夫妻在生育问题上的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难以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而对于吴先生提出的损害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知识拓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并非表明法律剥夺了“男人的生育权”,而是因为女性在怀孕、生产和抚养子女的过程中承担比男性更多的风险和艰难困苦,所以更多地赋予女性生育自由,体现了对妇女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
为什么这么说呢?
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
第二 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
第三 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