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鉴于生活节奏加快,工作压力变大,生活成本增长,为不想在成为“房奴”“车奴”之后,又变成“孩奴”, 钟某与薛某结婚之初,便立誓做“丁克”一族。可5年过后,薛某渐渐有了想要个孩子的想法,但钟某却不顾及她的感受。2013年8月12日,薛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法院准予离婚。
【点评】
尽管钟某与薛某曾有约在先,但鉴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已明确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决定了薛某有权反悔,而钟某也不得拿“违约”说事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规定,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