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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二孩时间表”是对生育权的侵害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6 ℃

  1月5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对全面两孩实施后可能遇到的疑问予以进一步明确。根据决定,我国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对生育两个以内(含两个)孩子的不实行审批,由家庭自主安排生育。然而,一些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设“二孩时间表”,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怀孕生育,这是对职工生育权的侵害,与国家全面两孩政策背道而驰。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生育和不生育的权利,劳动聘用合同或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按照规定,不管是生一孩还是生两孩,都是妇女的生育权利,只要生育不违反国家政策,企业无权干涉。企业制定相关规定时不能任性,既要顾及地方统一的人口统筹政策,更要正确合理地行使自己权利。企业设“二孩时间表”,是对女性生育权的过度不当限制,涉嫌违法;若对不按时间表怀孕者实行罚款和其他处罚,则是严重违法。

  国家提倡生育两孩,一对夫妇愿意生两孩是对国家政策的响应和支持,他们什么时候生育,应由他们自主安排,企业设“二孩时间表”是霸王条款,存在不少弊端:第一,怀孕生育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不可能谁想怀就能怀、想生就能生;第二,生育两孩的妇女大多年龄偏大甚至属于高龄,等不起、拖不起;第三,人的安全永远放在第一位,妇女生育孩子的安全和自身的安全,必须放在企业经济效益之前,不能本末倒置。

  企业要生存和发展,但这与职工生育两孩是两码事。有些企业女职工多,女职工生孩子去了,势必会对企业的生产造成影响,但这种影响是暂时的,这些困难是可以想办法解决的。首先,企业可以做好女职工工作,在不侵犯其生育权的前提下和女职工协商,允许其在合理的时间内生育;其次,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还有几个月缓冲时间,留给企业想办法解决困难的时间是足够的;再次,企业可以利用女职工生育的契机合理用人、提高效率,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发挥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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