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张某(男)与李某(女)2007年结婚,婚后五年妻子李某一直没有怀孕,直到2012年10月李某终于怀上身孕,而李某因生育小孩将来会给生活带来压力过大为由不愿意要小孩,又因将来小孩的取名和教育等问题与丈夫发生了激烈争执,冲动之下,她一个人来到医院,做了流产手术。张某得知后异常愤怒,几年来张某一直想要一个小孩,但是一直没有遂愿,于是起诉要求离婚,并且以李某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支持张某的离婚请求;
法院对张某侵犯生育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双方均享有生育权,即任何一方均可以主张要孩子或者不要孩子。特别是对于女方,是否生小孩,可能对其身体健康造成直接影响。因此如果夫妻就此问题达不成一致,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据此提出离婚。但丈夫以妻子擅自终止妊娠,要求精神等损害赔偿的,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支招】
作为生育权的两个主题,女方可以决定是否生育,如果女方的不想生育的主张,侵犯了男方的生育的权利,法院赋予了男方单方主张离婚,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权利。简单归纳为:“女方有权不生育,男方有权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