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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生育权男子状告前妻,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4 ℃

      李强与陈玲(均系化名)于1995年在日照市五莲县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2003年,陈玲与别人非婚生育一个孩子。

      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孩子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孩子归陈玲抚养。此后李强与离婚并带着一个孩子的刘艳(化名)再婚。再婚后,李强准备与刘艳再生育子女,但计生部门认为其与前妻陈玲已育有一子,不符合与再生育条件,未予批准。

      无奈之下,李强将前妻的非婚生子诉至五莲县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日前,五莲县法院判决确认李强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定李强可以与刘艳再生育子女。

      亲子关系如何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虽然孩子系原告的前任妻子所生,但法院对孩子母亲所做的笔录及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证明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法官介绍,为了取得跟第二任妻子的生育权利,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前妻承认孩子不是与原告所生,且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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