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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的生育权问题 写的太全面了!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83 ℃

  小可和小丽通过报纸征婚方式相识。不到一年,双方就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夫妻生活美满,惟一美中不足的是小丽不想要孩子。2000年5月,小丽怀孕,当她决定堕胎时,遭到了丈夫小可的强烈反对。小可对其进行了多次劝说,均遭到了小丽的拒绝。此后没几天,小丽即自行到医院堕胎。小可得知后,认为妻子的堕胎行为严重伤害了他的感情,侵犯了他的“生育权”,据此向法院提出了离婚诉讼。这个案例中,提出了一个新的问题,那就是妻子堕胎一定要经过丈夫的同意吗?

  一、什么是生育权?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就是说生育是公民的一项权利。生育权从根本上讲是指一个人有权决定生育,也有权决定不生育;以及有权决定自己什么时候生育。但是生育权的行使有两个前提:一是不能违反国家关于计划生育等已有的法律法规;二是不能因为行使自己的生育权而妨害到别人正当权利的行使。

  二、男性也有生育权

  在上述案例中,小丽认为生孩子是由女人来承担的,因此要不要孩子也应该由女人说了算。但是正如计划生育不仅仅是妻子单方面的义务一样,生育权也并非只有女性才享有。2001年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性别均有生育权,男性的生育权首次被法律明文规定。因此,丈夫也有生育权。

  通常的情况下,夫妻在遵守计划生育的前提下是否生育子女,既是女性生育权的表现,同时也是男性生育权的行使。

  三、男性不能强迫妻子生或是不生孩子

  男性虽然有生育权,但这个权利不能随意行使。当夫妻的生育权产生矛盾的时候,也就是双方对是否要孩子意见不统一的时候,该怎么处理呢?

  由于生孩子的主要过程是由女性来承担的,因此,应当首先尊重妻子的意见。而且如果以丈夫的意见作为标准的话,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很容易对妻子造成肉体和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丈夫无权强迫妻子。

  四、丈夫可以提出离婚

  既然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或者不生孩子,那么男性的生育权是一句空话吗?其实,法律既然规定了男性的生育权,就会赋予男性一定的权利作为保障的手段。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孩子,丈夫却想要孩子,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通过沟通达成一致,那么丈夫可以以此作为请求离婚的理由与妻子离婚,法院会把这个理由作为判决其离婚的依据,通过这种方式丈夫可以实现自己的生育权。但是如果妻子想要孩子,而丈夫不想要孩子,妻子生下孩子后,丈夫不能以生育权为理由,拒绝履行父亲对孩子抚养教育的义务。

  虽然法律对男性、女性的生育权都作了规定,但是,生不生孩子毕竟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情,由哪一方单方面决定都会对家庭关系、夫妻感情产生不利的影响。所以,为了家庭夫妻的和睦,夫妻双方还是应当尽量通过沟通对生育子女的问题达成一致。相互理解才是幸福家庭的根本。

  五、单身女性也有生育权

  以往,只有结了婚的人才能生孩子,未婚的人即使到了适合生育的年龄也不能生孩子。现在这种情况有了变化。2001年《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开始正式施行。该《条例》第30条第2款规定:“达到法定婚龄决定终身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所以,单身女性也有了生育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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