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认为,对男方的诉讼请求应该驳回,因为夫妻双方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协商一致,男方不得强迫女方违背意愿进行生育。《妇女权益保障法》赋予已婚妇女不生育的自由,是为了强调妇女在生育问题上享有独立权利,不受丈夫意志左右。由于自然的生育过程是由妇女承担和完成,妇女应享有生育的最后支配权。如果妻子不愿意生育,丈夫不得强迫。妻子私自终止妊娠,虽然可能对夫妻感情造成伤害,甚至危及婚姻的稳定,但丈夫并不能以自己享有的生育权对抗妻子享有的生育决定权,故妻子单方终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犯。
出于上述考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如果夫妻在生育的问题上意见分歧最终无法协调,致使婚姻关系无法维系的,离婚是解决双方争议的合理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