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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无生育能力是否侵犯另一方的生育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1 ℃

  小张(女)和小王(男)均三十岁,2009年,小两口在当地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一直恩恩爱爱,惟一的遗憾就是小张始终未能怀孕,夫妻两想到这样下去也不是办法,便上医院检查,医生诊断小王系原发性不育,因而导致小张不能生育。这样的结果对小两口犹如晴天霹雳,小王觉得作为一个男人却不能生育,传出去会颜面尽失,因而一直对对医生的人工授精或者试管婴儿手术建议犹豫不决,并且抱着希望多方求医,然而始终不见效果。为了这件事,小两口几年来吵架不断。小张考虑到自己的年龄大了,再拖下去会成为高龄产妇,就不断催促小王同意其做手术,但小王则始终认为双方年龄还小,感情又好,还可以再等等,假如自己能够治愈的话,还可以生育孩子。2013年3月,小张出现怀孕症状,一家人满心欢喜,然而后来却发现是一场假怀孕,苦苦的期待换来的却是这样的结果,小两口再次大吵一架,而小张一气之下便回了娘家。

  回到娘家十来天后,小张越想越气,在父母朋友的劝告下,决定以小王不能生育,侵犯了其生育权,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小王离婚。小王应诉后,辩称其具备正常的性能力,而不具备生育能力并不是法定的离婚理由,且自己已经同意为小张实施人工授精或者试管婴儿的手术,因而坚决不同意离婚。

  【法院意见】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的无法生育是事实,但这并非其主观所愿,不能因其无法生育就简单认定其侵犯了小张的生育权,即便小王暂时不同意小张实施人工授精或试管婴儿手术,这也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生育的意见不一致,并非侵犯了小张的生育权。仅凭小王无生育能力这一个理由,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不能认定小张与小王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且小王如今已经同意为小张实施人工授精或者试管婴儿的手术,可以实现小张的生育权。小张要求与小王离婚的理由不足。

  经过法院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小张最终解开了自己的心结,与小王当庭和好如初,并撤回起诉。

  【律师解读】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这条将离婚的法定理由规定了两大类,一类是主观方面的“感情确已破裂”,一类是客观方面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实际上一方被宣告失踪亦可以视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以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做为认定离婚的唯一标准。如何分析“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可以综合考虑如下因素:(一)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二)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三)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四)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五)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六)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七)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八)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九)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十)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十一)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十二)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十三)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十四)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小张以小王无生育能力侵犯其生育权,能否作为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其他原因呢?什么是婚姻?婚姻只是两个人成为一个共同体,组成一个家庭,而子女、财产则是这个婚姻的附属产物。所以从理论上而言,只要夫妻双方符合婚姻的条件,这个婚姻就是合法有效的,而不以是否有子女来衡量这个婚姻是否是合法有效的。但生息繁衍是人类依据人的自然属性当然享有的权利。所以婚姻中夫妻双方也就享有了生育权,它是婚姻中的夫妻双方均享有的一种人格权,具有对世属性,公民有生育的自由,不受非法的干预。但是,生育权又是一种特殊的权利,公民行使该项权利,仍需遵守法律设定的方式和界限,生育权的行使涉及生育权行使的方式、对象及限度等诸多问题,其中,夫妻双方的合意尤应被理解为生育权积极行使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能因一方不能满足对方的生育权,就认定侵犯对方的生育权,更不能就此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不是说,如果一方的生育权没有被另一方满足,双方的夫妻感情就彻底破裂。本案中,小王是生理上的缺陷导致无法生育,由于考虑到社会因素与面子问题,和妻子小张对是否通过手术满足小张做妈妈的渴望而犹豫不决,这是可以理解的。他这种无法让小张生育的原因并不是违法的,也不是有过错的,所以不存在侵犯小张的生育权,也没有影响他对小张的夫妻感情。而小张在确定系小王的原因使其无法怀孕之后,两人的夫妻生活仍然保持正常,只是一次的协商未果冲动之下起诉,不能就此认定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所以夫妻一方无法生育的理由不能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知彻底破裂的标准。最后,希望小王能够理解妻子小张,与小张协商好是否生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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