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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能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0 ℃

  案例: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张某一直想尽快要一个孩子,妻子李某则因准备考研不想要孩子。2013年,李某在体检过程中发生怀孕,预产期正与考试冲突,李某在没有通知张某的情况下人工流产。张某得知后,以李某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与生育权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张某不解,我是孩子的爸爸,李某没和我商量就流产,这不是侵犯了我做爸爸的权利吗?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因此,李某可以不必征得张某的同意而中止怀孕,自然也不会侵犯张某的生育权。但李某的做法确实值得商榷,如果事先告诉张某预产期与考试冲突,征得对方谅解,就不会产生矛盾。

  事实上,离婚案件中有很多是因为双方对是否要孩子产生矛盾,进而起诉到法院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俗话说孩子是夫妻感情的润滑剂,我们建议,夫妻之间对于何时生育孩子应当在尊重女方的前提下达成共识,一方尽量不要一意孤行,否则的话,一方因此起诉造成家庭的破裂,实属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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