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黄先生与郭女士经人介绍恋爱,同年5月,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不久,郭女士便有了身孕。黄先生喜出望外,要求郭女士把小孩生下来。但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为性格不合经常发生纠纷。
2012年8月的一天,二人又因琐事发生争吵,郭女士一气之下回到娘家,并在某诊所悄悄将胎儿打掉。2012年11月,黄先生向法院起诉,请求与郭女士离婚,黄先生称郭女士私自将腹中胎儿打掉,侵犯其生育权,要求郭女士赔偿其精神抚慰金5万元。
法院经审理,依法准许原告黄先生的离婚请求。同时法院认为,根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作为男性公民,其生育权的实现,要借助于女性公民的配合。对于其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析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本案中,郭女士自行终止妊娠,黄先生要求离婚的同时还以郭女士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要求赔偿,与其他类似案例一样,法院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认定女方没有侵害男方的生育权,驳回男方要求赔偿的请求。
2011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对此问题进一步做了规定,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终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因此,妻子单方决定堕胎,丈夫以生育权受到侵害为由主张赔偿的,法院是不予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