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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需积极回应公民的生育权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5 ℃

  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或其常委会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修改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作出规定。

  “单独两孩”政策是适应我国人口发展新形势、合乎民意的一项重大举措,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幸福和国家未来。按照国家卫计委有关实施单独两孩的意见,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些地方法规在立法过程中能不能很好地做到开门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能不能最大限度地体现“中国式立法民主”,能不能严格与上位法和宪法精神保持一致,决定了“单独两孩”政策的落实效果以及相关群体对改革和法治的“获得感”。

  例如,广西于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但由于当地规定的“再婚生育条件”与国家卫生计生委的指导意见有不少差异。法律专家指出,地方条例在制定过程中应对中央政策正确充分理解,法律界人士呼吁对相关条款进行合法性审查。

  各地应积极回应群众呼声,抓紧清理有碍公正、阻碍法治的法规办法,对同宪法和现行法律相抵触的、于法无据的、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法规,要加快“立改废”,清理一批公布一批,真正保障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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