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政策,克扣当地民众生育权利,而且还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由搪塞,实在站不住脚。
在网上看到一则新闻说,广西一个再婚家庭,女主人田京是独生子女,初婚未育,男主人婚前曾有两个孩子,符合国家“单独二孩”政策规定可生育二孩的条件,却被现行广西计生条例挡在生育大门之外。符合国家政策,却不符合地方条例,真是咄咄怪事。
在2014年国家卫计委下发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实施单独两孩政策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419号文件)中已经明确,“独生子女一方未生育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单独再婚夫妇可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但广西卫计委2014年3月1日针对“单独二孩”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时,并未将上述新政策纳入到修改后的条例中。
在条例修改过程中竟然偷工减料,大打折扣。如果地级、县级、乡级都这样层层折扣,国家卫计委文件最后岂不是成了一纸空文?国家的“二孩新政”岂不成了给百姓的“空头支票”?
在政策的实施过程中出现这样的折扣,无论是无意疏漏还是故意违抗,参与修改条例者的动机都值得拷问。如果是出于疏漏,自然没有把上级政策放在眼里,没有把民众利益放在心上,当属渎职;如果是有意不执行,那就更难令公众接受了。
当地计生部门克扣了公民生育的权利,反而理直气壮,还能堂而皇之地拿出理由。当地计生部门给田京夫妇的答复竟然称:“广西人口基数大、人口增长快的基本区情仍未改变;国卫办指导函中涉及再生育的条款与我区现行的再生育政策有冲突,你不能申请生育”。
一年多来,各地在执行“单独二孩”政策上确实有些混乱,有的在拖延,有的在克扣,有的严罚“抢生”。在执行上是宁紧勿松,能卡则卡,甚至阳奉阴违,让人不得不怀疑,某些地方计生部门作出这样的举动,是否出于不愿意放弃既得利益?
地方政府不执行国家政策,克扣当地民众生育权利,而且还以地方具体情况为由搪塞,实在站不住脚。相信这种情况的不只广西独有,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单独二孩”政策后,计生政策有了很大的调整空间,地方政府理当作出相应的修改。各地计生条例中存在的违反政策的内容,也应该及时予以审查并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