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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为生育权状告前妻孩子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25 ℃

  日照一对夫妻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后来女方与别人生了一个孩子。离婚后,男方再婚,想与带孩子的现任妻子生育,但计生部门认为其与前妻已育有一子,未批准。为此,男子将前妻非婚生子告上法庭,争取自己再次生育的权利,近日,日照市五莲县法院支持了该男子的主张。

  缘起 前妻育有一子,但与丈夫无关

  李强与陈玲(均系化名)于1995年在日照市五莲县登记结婚,婚后多年没有生育子女。2003年,陈玲与别人非婚生育一个孩子。

  2006年,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载明“孩子与男方无任何关系”,孩子归陈玲抚养。此后李强与离婚并带着一个孩子的刘艳(化名)再婚。再婚后,李强准备与刘艳再生育子女,但计生部门认为其与前妻陈玲已育有一子,不符合与再生育条件,未予批准。

  无奈之下,李强将前妻的非婚生子诉至五莲县法院,请求确认其与这个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日前,五莲县法院判决确认李强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判定李强可以与刘艳再生育子女。

  判决 虽无亲子鉴定,推定无亲子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本案中,虽然孩子系原告的前任妻子所生,但法院对孩子母亲所做的笔录及原告提交的离婚协议书,可以证明原告与孩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法官介绍,为了取得跟第二任妻子的生育权利,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前妻承认孩子不是与原告所生,且明确拒绝做亲子鉴定,因此法院可以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

  延伸 啥情况可再生育一个孩子

  据2014年最新版《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1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生育第二个子女:

  夫妻双方或者一方为独生子女的;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一方为六级以上残疾军人的;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22条规定,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可再生育: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23条规定,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24条规定,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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