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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 丈夫不能强迫妻子生育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3 ℃

  常先生:我与妻子婚后几年未生育子女,经过权威医院的鉴定证明自己有生育能力,就要求妻子进行检查,结果妻子告诉我自己不愿意生孩子,想成为“丁克家庭”,所以婚后悄悄采取避孕措施。我只能想办法慢慢做妻子的工作。不久以后,妻子意外怀孕,在未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自己到医院做了终止妊娠手术,我能否以此为由起诉离婚?

  高律师:生育权应是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一致的行为,男女双方均有生育权,但生育权首先是一种选择权,既可以生也可以不生,不能强求。生育权属于人身自由权的范畴,作为丈夫无权强迫妻子为其生育。但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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