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民法通则》、《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收养法》、《母婴保健法》、《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公民享有的生育权利都作了具体规定。特别是有关国家和公民生育权利益发生冲突方面,对公民享有的多项计划生育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些规定为计划生育人权提供了较为全面的法律保护。
生育权和行政法规中的公民计划生育权利主要有:
(1)依法生育权;
(2)不生育权;
(3)获得避孕和节育服务权;
(4)生命健康权;
(5)人身安全保障权;
(6)人格尊严权;
(7)孕产期和哺乳期不离婚权;
(8)孕产期和哺乳期不被解雇权;
(9)产期休假权;
(10)劳动时间哺乳权;
(11)孕产期和哺乳期受特殊劳动保护权;
(12)孕产期和哺乳期享有医疗保健权;
(13)享受生育社会保险待遇权,等等。
司法救济
第三者侵害生育权,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或者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
正如有的学者所主张:“侵害生育权的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是可行的”。生育权一方面要对私生男女双方有一定的制裁(预防非婚生或避免单亲抚养),比如说以计划外生育罚款(坚持婚内生育制)处罚婚前同居生育,或以损害赔偿处罚通奸姘居生育者。这种通奸生育不仅侵害了夫妻名誉权、夫妻共同生育权,而且侵害了夫妻计划生育权。四川省曾发生与他人通奸超生处罚本夫的事情。还有因妻子与他人通奸生育而合法夫妻不能合法生育,只有”超生”(事实上并未超生)的事情。因而,对此认为公民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进行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