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朱和小唐(均为化名)同居期间,小朱因宫外孕入院治疗,并进行了输卵管切除和结扎术。尽管两人在老家举行了婚礼,但今年年初他们决定分手。
之后,小朱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再无法正常受孕。近日,她向汉寿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小唐剥夺了自己的生育权,索赔11万余元。
两人同居期间,她曾堕胎3次
同是1991年出生的小朱和小唐是在2008年相识的。那时,小朱通过QQ网聊认识了小唐,两人便很快确立了恋爱关系。此后,他们便一同外出务工,并同居。
同居期间,小朱意外怀孕。“当时我们都还年轻,觉得没有能力抚养这个小孩。”于是,小朱在小唐的陪同下去做了人流。2010年,小朱再次怀孕,还被诊断出了宫外孕后中止妊娠。次年,小朱又因一次宫外孕住院治疗。为了生命安全,小朱在小唐及其亲友的劝说下进行了右侧输卵管切除术以及左侧输卵管结扎术。
同年,小朱和小唐在家人的安排下,在老家按习俗举行了“婚礼”,但因小唐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两人暂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今年年初,两人感情破裂决定分手。
再不能正常生育,她告前男友剥夺其生育权
小朱去医院检查,发现自己已无法再做母亲。她认为,这一切都是小唐造成的。在与小唐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小朱将小唐告上了汉寿县法院,索赔手术医药费、赔偿金共计11万余元。
“他对我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严重的伤害,给我带来了很大的痛楚和损失。”小朱在庭上说。小唐则认为,小朱以后不能正常受孕,他在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小朱与小唐系自由恋爱并同居,其间小唐并无强迫、威胁小朱发生性行为情形,小朱也无故意伤害自身身体行为,因此对于小朱的损失,两人均不存在过错。
但是,法院认为小朱因异位妊娠造成的损害与二人同居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因此,在双方均无过错,但给一方造成损失的情况下,小朱和小唐应共同分担责任。
最后,法院认定小朱的总损失为63758.66元,并判决小唐负责承担其中的50%。
[法官提醒]
对于这起案例,主审法官认为,不管是同居关系还是婚姻关系,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男女双方都应当并能够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后果及责任。同居期间,女方有权要求其同居男性配合采取相关的避孕措施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利。法院虽然根据民事诉讼公平原则判决由原、被告共同分担责任,但如果原告懂得爱惜自己,坚决不发生无避孕保护措施的性行为的话,也不至于造成这种痛苦的局面。原告即使赢了官司,但是心理与身体的双重创伤却是难以弥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