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夫妇结婚已有4年,其间,小张曾先后3次怀孕,但都因身体原因终止妊娠。多次流产对小张的身心造成极大伤害,让她最终决定不再生育,并打算抱养一个孩子。然而,让小张没想到的是,一直很疼爱自己的丈夫在得知这个想法后却反应很强烈,多次劝说无效后,丈夫提出了离婚。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明确规定:“妇女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法律给了女性自主决定生育的权利,如果夫妻双方在生育权问题上产生冲突,得到保护的就是女方的权利。但如果不顾男方的生育诉求,在夫妻双方对生育问题有重大分歧的情况下,仍然不允许男方提出离婚,则是侵害了男方的生育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应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故法律虽然规定了女性对自己的身体拥有完整的、排他的权利,包括堕胎权利在内,除非自愿让渡,谁也不能剥夺,但是,在确认自主选择生育是妻子权利的同时,也为男方提供了一个救济条款,即男方有生育愿望,但女方不同意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时,可请求法院判决离婚。本案中,妻子小张明确表示自己怀孕会对身体造成损害,故在妻子的生命健康权与丈夫的生育权之间是难以调和的,法院最终判决准许双方当事人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