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探视权?
探视权,也称探望权,是一种亲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一方对其子女进行经常性看望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母或父有协助的义务。探视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国家,我国2001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时吸收了英美法系的探视制度,填补了我国婚姻家庭法的立法空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该制度的确立旨在保证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因婚姻关系解除而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和成长。
有关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探望权的权利主体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另一方有义务支持这一权利的行使。
中国《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来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为另一方提供便利,积极协助,不得阻碍对方行使权利。
(二)行使探望权必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中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父亲或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探望权实际是一种义务性的权利,它的行使应使子女完整地享受父母之爱,使孩子得到积极向上健康的教育。如果行使探望权损害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三)探视权是在离婚后产生的,没有离婚,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行使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
(四)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能够中止或者恢复吗
对中止探视的条件,《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明确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并在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明确为:“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