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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让另一方看孩子,怎么办?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4 ℃

  案件详情:周某是加拿大籍,2009年双方登记结婚。据周某称,婚后二人矛盾激化,严某多次对她实施暴力行为。2012年,他们的儿子在加拿大出生,由周某父母照顾。然而在孩子未满周岁的时候,严某家人要求把孩子带到河北老家生活,由严某父母照顾,并拒绝周某探视。

  此后周某再也没有见到过儿子,也没有收到过任何有关孩子的照片、信息、电话、微信,除了一次严某一家需要戴去更新儿子的加拿大护照,才给了她一张儿子的证件照。“严某不肯把这张照片或是电子版给我,我只能偷偷对着照片拍了照。”

  此后二人就孩子问题多次发生争执,据周某称,严某曾多次对她动手,包括在她开车时用脚踹她的头部、在公共场合拖拽、打耳光、摔手机等。而这一切都只是因为她要求见儿子。

  2014年8月,周某起诉与严某离婚,后严某亦起诉要求离婚。2016年4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严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周某实施过家庭暴力,判处严某对周某进行精神损害赔偿5000元,孩子的抚养权归严某。

  案例分析:对于这个结果,周某和律师都感到“不可思议”。

  律师认为,一审判决会有这样的结果,可能是由于孩子实际由男方控制着,法院出于执行可行性考虑,将孩子判给实际控制的一方。“我对于这种判决方法一直持反对意见。弱势一方当事人恰恰是由于无法与施暴方对抗,因此才寻求司法救济。这时法院应该仅仅按照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来判决抚养权,而不是仅考虑后期的执行难易,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

  根据我国婚姻法,离婚裁定抚养权的大原则是“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具体的判定标准一般有经济条件和现实抚养状况等。由于孩子两年来一直由严某父母抚养,一审判决也选择了维持现状。但这种现状是否真的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家暴一般具有习得性,如果男方有这么严重的家暴行为,可能其原生家庭中也有一定问题。“法官应该对这些问题有所了解、有所考虑。”

  实际上,周某也担心,孩子会“重走严某的成长道路”。她说自己在文化和生活习惯方面一向和严某存在巨大差异,严某曾因厌倦照顾孩子,当着父母的面扬言想将孩子扔出窗外,还曾说孩子没有必要上大学。

  其实,有矛盾的夫妻双方为争夺孩子,一方控制住孩子、不让另一方探视的情况,在日常生活中也常常出现。而目前我国法律只有对离婚后无抚养权方的探视权做出规定,在婚姻存续期内出现的这种情况目前还是法律的盲区。律师认为,这种情形下的“现状”,并不是孩子父母双方共同的决定,而是一方强行控制下的结果。如果以维持这样的“现状”作为法院判决的惯例,其合理性是值得质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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