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详情】
钟某(男)和方某(女)是同县人,两人在2007年相识后经双方父母撮合,2008年3月两人便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第二年就生下一个儿子,名叫钟小某。两人把孩子带到一岁的时候就一起到外地打工了,孩子被留在家里,一直由钟某的父母扶养。钟小某非常聪明懂事,钟家二老甚是喜欢,一天到晚都带在身边,祖孙相处的非常愉快。
然而2012年5月,由于钟某收入低,两人吵架频繁,矛盾冲突不断,方某向钟某提出离婚,诉至法院。经过法院两次裁决,法院同意两人离婚,法院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考虑,将孩子抚养权判给了方某,钟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并且拥有探视权。
离婚后没多久,钟某和方某就各自重新组建了家庭,但是钟某却一直都没有在生育孩子,为此钟某父母多次责怪钟某,与此同时也非常思念钟小某。于是钟某父母经常到钟小某的学校看望孩子,而且经常把孩子接到家里玩,甚至不愿意将孩子送回方某处。为此方某非常郁闷,因为自己已经重新组建家庭,而且也没有生育孩子,钟小某已经成为自己和现任丈夫的唯一疼爱,不愿意看到孩子如此频繁的和前夫的父母在一起。而另一方面,方某也不希望离婚后钟某还和自己有任何瓜葛,她认为钟某一家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自己和丈夫的生活。为此方某多次找到钟某父母,要求其以后不要再找孩子,而钟某父母则认为方某不讲人情,太自私,于是双方矛盾激烈。无奈之下,方某将钟某父母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决钟某父母没有探视权。
本案的重点在于,钟某的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围绕这个问题,大致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夫妻离婚后,没有获得抚养权的一方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另一方不得干扰,而应当协助配合。至于行使探视权的时间场合可以由双方协议,如果协议不成则由法院裁决。当然,如果由于一方行使探视权对孩子的成长带来了不利影响,法院可以依法中止该父母一方探视权的行使。从该条法规来看,上诉案例中,拥有探视权的主体应当是钟某,而不是钟某的父母,因此方某作为法定监护人有权利阻止钟某父母探望孩子。
第二种意见认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中没有规定祖父母享有探视权,但是也并没有说祖父母不能探视孩子。案例中的钟小某自小就在钟某父母身边长大,感情深厚,双方经常见面对于钟小某的成长来说是有利的。而且钟小某作为钟某父母的亲孙子,拥有血脉关系,不能够强行切断这种关系,这不但违背我国传统习俗习惯,也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律师分析】
本文作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分析如下:
第一,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虽然规定探视权归属于不享有探视权的父母一方,但是这不能仅仅狭义的认为探视权的权利主体仅仅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我国法律上目前还没有规定祖父母是否享有探视权,但是从众多法律案例来看,法院是支持祖父母探视孩子的。
第二,法律设定探视权的出发点是保护子女的利益,这也的对于孩子和父母血缘关系的认定。祖父母作为孩子的爷爷奶奶,这之间的血缘关系是不可切断的,不会因为夫妻之间的离婚而消失。我们都知道夫妻离婚,割断的只是夫妻之间的关系,但是无法割断父母和孩子之间的血缘关系,这个同样也可以应用在祖父母和孩子之间。而且从本案例中,钟某父母和钟小某关系融洽,孩子也非常喜欢钟某父母,保护这种融洽的祖孙关系也是保护孩子的利益。
第三,我们都知道,设置探视权的初衷是为了让孩子健康成长,为了让孩子不会因为父母的离婚而缺失一个孩子成长过程中应有的关怀。毫无疑问,从大部分孩子的成长来看,祖父母的关怀和爱护也是重要的感情需要,祖父母也能够影响到孩子的成长,促进孩子正常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允许祖父母探视孩子不但不违背设立探视权的初衷,反而有利于保护下一代的健康成长,这正是朝着我们预期的法律效果前进的,同样也符合我们的家庭伦理风俗。
因此总得来说我们还是应当允许祖父母探视孩子的,只不过回到该案例上来,钟某的父母应当把握好一个度的问题,应当考虑到钟某和方某已经离婚的事实,不能够因为自己探视孩子而影响到方某的生活,双方应当和平协商共同,约定看望孩子的时间和场所,这样即避免发生冲突,也避免了影响双方的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