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望权侵权行为表现
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同时也规定了另一方的协助义务。有协助义务的一方拒不协助探望权人探望子女的,实际上是对探望权的侵犯,这种行为的主要表现是:
(1)阻碍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进行探望,即以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在对方要进行探望时不履行相应的协助义务,即以不作为方式侵害探望权。这种行为往往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其目的在于阻碍另一方探望权的正常行使,使其探望子女的正当要求得不到实现。
上述行为给探望权人带来时间、金钱上的损失,并往往给其带来精神上的伤害。因此,侵害探望权的协助义务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2、其他人侵犯探望权
除了有协助义务的人的行为外,其他人的行为也可能侵害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如被探望的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他亲属故意阻挠探望权人探望子女,为其探望设置种种障碍等。因而,侵害探望权的侵权行为的主体应不限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了侵犯人身权各种形式的民事责任,在探望权侵权中,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这里重点谈一下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的方式。
3、探望权侵权责任
(1)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应适用于损失确实存在的情形,该损失包括:
A、财产损失,如因探望子女的目的未能实现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
B、间接损失,如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误工损失。
C、精神损失,因未能探望子女而造成的精神损害。
注意:其金额不宜过高,其数额可以按照未能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当事人在该段时间内的收入的一定比例确认,以达到惩戒目的。赔偿损失的主要方式是给付金钱,该方式简便易行,便于执行。
D、对赔偿数额的约定是否有效。对于当事人离婚时约定了探望权的行使方式以及约定如一方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应支付其相应数额的赔偿的,在发生纠纷时是否可以依其约定处理?
有人认为,该约定中赔偿属于违约金,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应认定其有效,并按该约定处理。
我们认为,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并以约定优先,是尊重当事人意思的体现,但这种约定只是就特定的身份事项进行约定,并不是合同法意义上的合同,因而不能按照合同法的原则处理。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行使探望权时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另一方不能按照约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要求另一方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在确定赔偿标准时,当事人约定的数额可以作为参考。
(2)赔礼道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3)责任承担
在探望权纠纷中存在判决容易执行难的问题,例如原告在南方居住,被告和孩子在北方居住,为探望子女,原告不远千里从南方到北方探望子女,却因被告的百般阻挠而难以见到子女。被告的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拒不履行有关裁判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有关裁判,从而使原告的探望权得到实现。
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或女方拒不履行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另一方申请强制执行的,
A、人民法院应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进行教育,责令其履行义务。经责令后仍不履行义务的,可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B、另一方也可以起诉请求变更抚养关系。
C、对于子女不接受探望的,人民法院应做好申请人的思想工作,待子女消除顾虑后再执行。禁止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