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解除同居关系后,孩子被判给女方抚养,男方却把孩子藏起来拒不让母子见面,公安机关会抓人,法院会判刑吗?近日,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小红与小磊在2010年农历10月经人介绍相识,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一直没有领结婚证。一年后,女儿花儿出生。双方本该尽享天伦之乐,孰知双方因为没有感情基础,婚前缺乏了解,生活习惯差异等各方面的矛盾不断爆发。最终,两人无奈选择了“离婚”这种方式来结束现状。
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解除了双方的同居关系,并根据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将1岁多的女儿花儿判给小红抚养。判决书生效后,小磊拒不配合小红行使监护权,并将女儿秘密转移到外地,自己也不与小红见面。
在要求见女儿遭到多次拒绝后,小红无奈向法院提出了执行申请。法院立案后,于2013年2月8日向小磊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小磊接到通知后,仍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并外出躲避,下落不明。执行法官多次前往其家,因家人也不配合,均无功而返。
处理结果
为维护法律尊严,法院依法将该案转为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对小磊进行网上追逃,于10月24日将小磊抓获关押。家人见势不妙,将花儿送到法院交给小红。近日,该案经检察机关起诉,法院审理认为,小磊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却拒不履行,其行为构成了拒不执行判决罪。鉴于小磊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并已履行法院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确有悔罪表现,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小磊有期徒刑6个月,宣告缓刑1年。(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法律条文
在以往的案件中,一方拒绝另一方探视孩子,法院一般是对不履行判决的一方司法拘留。然而,司法拘留的最长期限只有14天,其震慑效力太低,效果不好。
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含义问题,解释如下: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属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或者滥用职权,有上述第四项行为的,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果人民法院向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后,其采取隐匿孩子或者除外躲避或者采取关门或暴力等方式阻扰另一方探视孩子的,最终导致判决无法执行,则构成拒不履行判决罪。
因此,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如遇到上述情形,可以通过律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判决,向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发出执行通知书,然后想办法在法院工作人员带领下去探望孩子,以确定对方拒不履行判决的证据。最后,如果对方仍拒不配合非直接抚养孩子一方探视的,则正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控告并要求移送公安机关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