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出生以后,细心的郑某却慢慢感觉到了丈夫的变化,郑某也从别人的口中听到了一些有关杜某婚外情的风言风语。一直信任丈夫的郑某找杜某求证,杜某并不承认,但从此之后,两人之间争吵不断,关系降至冰点。两人之间的冲突终于在2014年4月的一天彻底爆发,杜某一纸诉状将郑某告上了法庭,要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闸北法院少年庭受理这起案件后,承办法官考虑到夫妻双方感情较深,男孩小杜年龄较小,希望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没有立即判决两人离婚。
2014年9月,小杜年满3周岁,开始进入幼儿园读书,已经分居的夫妻二人协商分别抚养小杜:周一至周五小杜随父亲共同生活,周末则由女方照看小杜。但在11月的一天,这样的平静再次被打破,按照惯例,那一天,小杜应该由郑某送回杜某住处,但郑某却迟迟未送回小杜。小杜的奶奶打电话给郑某,郑某告诉她,孩子随她外出旅游了,过几天就把小杜送回去。但就从这一天开始,郑某的电话再也打不通了,小杜也再没去过幼儿园,郑某与杜某彻底断了联系。
苦苦寻找母子俩的杜某没有想到,没过几天,他就接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将孩子隐匿起来的郑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由于夫妻两人都有抚养小杜的强烈意愿,郑某“先下手为强”,将孩子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
郑某起诉离婚以来,情绪一直非常激动,婚姻的失败,对男方出轨的怨恨,争夺儿子抚养权的压力……如此种种,郑某的情绪到了崩溃的边缘,承办法官一次次主动与郑某交流,耐心倾听她对生活困境的不满与抱怨。
针对本案案情,承办法官指派了来自区教育局和区妇联的两位专业人员作为社会观护员参与案件的审理,与当事人双方及其长辈做了深入的沟通与交流。在调查了双方的家庭情况的基础上,社会观护员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给出了“孩子由女方抚养较为适宜”的建议。在接下来的调解中,法官劝解夫妻双方不要将对彼此的怨恨利用争夺子女抚养权的方式发泄,并一一向两人分析了双方抚养子女的利弊,终于,在法官多次耐心细致的做工作之后,杜某同意小杜由郑某抚养,但同时要求明确自己的探望权。法官将杜某的意见告知郑某后,郑某口头上同意了杜某要求探望孩子的要求。
案件原本到此告一段落,但第二天一早,法官就接到了郑某打来的电话,电话里,郑某告诉法官,自己还是不同意男方对小杜的探望。“孩子也是杜某的,孩子也需要与父亲多接触……你不要觉得委屈,离婚后,你要往前看……”法官劝慰着电话那头的郑某。终于,郑某答应了杜某探望儿子的要求,两人在法院达成了离婚调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在法官的引导下,双方对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等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问题都做出了明确的约定。
郑某和杜某结束了这段失败的婚姻,两人从婚姻纠纷的阴霾中走出,小杜的生活再次恢复了平静。原本因为婚姻失败导致情绪失控、心理存在障碍的郑某也逐渐恢复了正常。
【法官点评】
应该协助对方探视孩子
具有抚养权的一方离婚后不愿意前妻(前夫)来看望孩子,这种现象并不少见。“根据法院所受理的案例不难分析出,很多时候还是因为一方抱着对对方怨恨不满的情绪,剥夺探视权就是为了给对方添堵。还有些时候是确实不希望对方再来干涉自己和孩子的新生活。”刘某说,对此,法官们对当事人进行劝导、邀请专业的心理专家对当事人进行心理疏导,并告知双方当事人,探视权的行使对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人格塑造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只要对方的探望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一般情况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在该案中,郑某在多次与法官进行沟通交流后,观念发生了转变,渐渐可以接受离婚的事实,也愿意接受前夫来看望孩子。“如果一方跟孩子有感情,却被剥夺了看孩子的权利,那内心承受着巨大的煎熬和相思之苦。”刘某说,在与多名当事人接触中,不少不能顺利看望孩子的人都表示“生离死别让人无法承受。”所以,不管是考虑到对方的权利,还是孩子的健康成长,都应该协助对方探视孩子。
这几年,闸北法院少年庭平均每年要受理近400件离婚纠纷案件,少年庭立足于有效化解矛盾及保障未成年人成长环境,科学运用调解或判决方式解决问题。与一般民庭处理离婚案件不同,闸北法院少年庭“一揽子”解决离婚后涉未成年人权益的各项问题,即在裁判文书中对离婚纠纷的抚养费、探视权等问题进行了明确,减少了婚姻关系解除后子女抚养的“后遗症”,帮助当事人尽快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使未成年人早日回归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