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02月23日
免费咨询热线
133-700-11000
首席律师
上海律师尤辰荣形象照片
  • 姓名:尤辰荣(19年资深律师)      
  • 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手机:133-700-11000      
  • 证号:13101200410268604
  • 机构: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
  • 地址:漕溪北路18号上海实业大厦34楼C座
  • (温馨提示:来访前务必电话预约,否则不予接待)
上海律师尤辰荣个人微信号
留言咨询






    离婚未约定探望连遭拒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7 ℃

      2014年春天,离婚后的罗女士去探望儿子,却遭到了前夫阻拦,前夫声称离婚协议里并未涉及探望儿子的事宜,思子心切的罗女士一再跟前夫协商,仍遭到拒绝。无奈之下,罗女士一纸诉状将前夫告上法庭,要求行使探望权。

      罗女士诉称,2014年1月,她与林先生通过诉讼离婚,儿子明明随父亲生活,她支付抚养费,未约定对儿子的探望事项。离婚后她去探望儿子,前夫不准探望。她请求法院判令其对儿子行使探望权,即每周接回家居住1天;节假日期间,儿子在两家轮流居住。

      对此,林先生辩称,前妻不善待儿子,儿子与她没有感情,自己也没有过多时间协助探望,前妻可每年探望儿子1次,日常及节假日均不许前妻将儿子接回家居住。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探望权是法定权利,离婚时双方是否商定不影响权利的产生。探望子女的方式与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定。本案中,罗女士与林先生对儿子探望的时间及方式协商不一致,法院综合案情,判决罗女士可于每月第一周的星期六上午9时至星期日下午4时,接儿子回家共同生活一天。

    本文对我有帮助?点击【右下角】的菜单里的"分享"按钮分享给你的朋友们吧~
    【上一篇】
    【下一篇】
    相关文章:
    沪上找律师,就上沪律网~
    上海律师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