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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147 ℃


探望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新《婚姻法》施行以来,婚姻家庭纠纷中主张探望权或因探望权受侵害而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及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实现探望权的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 2002年山东省潍坊市两级法院共审结探望权纠纷案件10件,笔者通过调查发现这类案件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法律规定较笼统,法院判决难。新《婚姻法》第38条仅仅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享有探望权,探望权的行使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判决,>对探望权的权利范围、权利实现方式、权利行使时间的长短、地点选择等问题都没有可供>操作的具体规定,一旦双方当事人无法就探望权达成协议,法院在处理时就会发生困难。>如一些不直接抚养子女的当事人向法庭要求,在探望小孩时不仅仅是看望,还要携带小孩>在自己的住所留宿,但对方当事人坚决不同意,认为法律规定的探望只是让子女与父母见>一面,令法院在判决时不好掌握。

  二是当事人不协助,权利实现难。由于离婚案件双方一般对立情绪较大,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对方行使探望权时不协助,不配合的较多,编造多种理由不让探视方与子女见面,导致对方当事人无法正常行使探望权。还有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小孩交由其父母或亲>属异地携带,并将小孩的去向隐瞒起来,即使对方弄清了小孩的去向,长途奔波赶去探望>时,往往也被挡在门外。

  三是探视时间短,感情沟通难。由于被探视儿童长期跟随抚养方当事人生活,在抚养方当事人及其家人的教育和思想灌输下,心目中对非抚养方的父(母)印象错位,另外法院判决的探视时间一般是一周一次或一月一次,探视时间短,间隔时间长,在探视时被探视儿童大吵大闹,情绪很不稳定,使探视方很难与子女培养和增进感情。

  四是权利较特殊,强制执行难。探望权不同于一般的财产权,且探望权的行使具有连续性、长期性,当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时,申请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在做说服教育工作无效后,虽然可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这样更容易激化矛盾,且申请人每次行使探望权也不可能都由法院陪伴。另外,如果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被执行人父母不配合,为防止发生意外,法院对这些年迈人员难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即使法院依当事人的请求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法院裁判结果也往往难以落实。

  探望权是《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案件非抚养方享有的法定权利,探望权的正常行使对于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及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均具有重要意义,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建议:

  一是对此类案件要正确领会新《婚姻法》的立法精神,依据新《婚姻法》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序良俗原则,在作出探望权判决时,对探望权的范围、实现方式、时间、地点、监督办法等尽可能具体的作出规定,避免判决执行时发生分歧。

  二是要加强调查研究,积极探索探望权案件执行的有效方法。坚持从实际出发,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创造性地提出解决具体个案的有效办法。对探望权案件的执行可以邀请妇联、当事人所在居委会(村委会)、单位的有关人员一同协助作思想教育工作,使当事人真正自觉自愿履行。对一些顽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当事人可以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以示惩戒并可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当事人行使探望权多次受到妨害的案件,可以支持权利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请求,以促成探望权的最终落实。

  三是要加强对新《婚姻法》的宣传和普及的力度,增强公民的自觉守法意识。要在群众中开展新《婚姻法》知识的学习活动,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要坚持以案说法,并借助传媒对一些典型案例广泛宣传,使群众真正了解新《婚姻法》的有关内容,提高自觉守法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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