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可以看望由另一方直接抚养的子女,或将子女短暂接回共同生活的权利。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各方仍要承担和享有对子女抚养、教育、关心成长、探望的权利和义务,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适当的方式在适当的时间探望子女,是行使其依法享有的探望子女权利的法定行为,受法律的保护。
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并非仅仅是对子女的看望,还应包括对子女的爱护、保护、教育等各方面,表现在对子女生活上的照顾以及学习、思想、道德品质的教育。一旦发生探望权利纠纷时,首先的救济方式应当是相互协商,以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为目的。
《婚姻法》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可见,法律把“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作为探望权中止的惟一法定理由。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中止事由有下列情形:1.探望权人成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或无行为能力人的。 2.探望权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宜与他人接触或有传染可能的疾病。3.探望权人对子女有违法行为的,包括民事侵权和犯罪,或者教唆挑拨子女与直接抚养人的关系,而影响子女身心健康和直接抚养人的抚养权的。
那么,孩子是否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这是本案的焦点问题。对此,《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对此进行了补充。中止探望权的请求权人包括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本案中的女儿郭佳虽然有权提出中止探望权,但是由于她父亲的行为尚未达到损害她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案例:
家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的老郭在事业上可谓顺风顺水,美中不足的是婚姻生活不如意。2001年3月,老郭和妻子缘尽分手。让老郭最挂念不下的是年仅12岁的女儿郭佳。根据离婚协议,郭佳随母亲生活,老郭每周六探望一次。
老郭每周对女儿的探望雷打不动。为增强女儿的体质,老郭让女儿练习体操,并尽可能地陪女儿练习。 2005年7月的一天,前来探望女儿的老郭在陪女儿练体操时,发现郭佳心不在焉。老郭多次提醒女儿:“锻炼时要认真,才会有效果,身体好,也有利于学习。”“学习,学习,我就不能轻松一会儿,做你的女儿真累。我的同学周末都去郊游了,偏偏我在这里练体操跟你受罪,以后我再也不练了!”郭佳很生气地说。“乖女儿,你现在正是需要加强锻炼的时候,怎么能说不练就不练呢。”
老郭劝女儿认真练习,郭佳也倔起来,坚决不练了,并说:“以后再也不练了!”老郭一看女儿这么不听话,十分生气,便大声指责起女儿。令老郭没想到的是,郭佳竟然大声顶撞起来。老郭大怒,对着女儿就是一拳。
听到女儿疼得“哎哟”一声,老郭立即心疼起来,连忙把女儿送到医院,经检查,郭佳肩部软组织损伤。老郭连连向女儿道歉,不料女儿真的生气了,坚决不让老郭再来看她,并于2005年12月26日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起诉,要求中止老郭的探望权。
法院经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郭在探望郭佳期间,虽有过一次较严重的打骂,但平时对郭佳关爱有加。而且老郭对打了女儿一拳之事深表悔意,并当庭向女儿表示道歉,尚未达到损害子女身心健康的程度,所以不构成中止探望权的法定事由,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郭佳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