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春利
被告:曾小波
诉讼请求:离婚后子女探视权
开庭时间:2006年11月16日9∶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妈妈:
我以(已)经十岁半了,其实有些事我早知道了,可没勇气说出来。算了,不绕圈了,直说吧!扶(抚)养费,我知道这对你打jī(击)很大,那也没办法,你欠我多少年的扶(抚)养费你是知道的。你要接我必须先给我7年的扶(抚)养费,每月500元,每年6000元,7年42000元,我知道这数目很宠(庞)大。你可能会接受不了,如果真接受不了的话可以给5年的扶(抚)养费,是30000元。如果少于这个数目就不要做白日梦了,更不要打乱我的生活。这件事我本应该更早知道,更早说的,星期五你不要来了,如果来的话也必须给齐扶(抚)养费,否责(则)连碰都别想碰我。我知道你会伤心、失望。等我的第二封信吧!
你可以星期日来看我,姥姥、姥爷也可以来,他们还不zhi(至)于走不了路吧!姥姥、姥爷可不是你的借口了,你还有什么意见,可以打关(官)司呀!
祝:身体发烧、万事失望、一帆风顺、半路失踪、笑口常开、笑死活该
2004年11月9日
这是本案原被告的女儿写给原告的一封信,当原告在庭审中声泪俱下地读完这封信时,旁听的记者们目瞪口呆,谁都不敢相信,10岁半的小女孩会送给亲生妈妈这样的“祝福”。
原告刘春利系某公司白领,1999年与被告曾小波协议离婚,女儿由被告抚养。因原告几次探望女儿被被告阻止,遂将其告上法庭。
2006年11月16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女儿不想见她
审判长:(敲击法槌)现在开庭。今天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刘春利诉被告曾小波离婚后子女探视权纠纷一案。经审查,原告刘春利、被告曾小波出庭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本案由本院法官陈秀清任审判长依法独任审理,书记员周惠兰担任法庭记录。
随后,法官询问了原被告双方是否申请回避,并交代了诉讼权利和义务。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的重点是双方争议的事实,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主张的,应说明理由。首先由原告陈述起诉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
原告:我与被告离婚协议中写明,“女方有随时看孩子的权利”,但自离婚后,被告并未如实履行协议,再三剥夺了我的法定探视权利。我自1999年7月5日与被告离婚至现在,被告以各种“如果女儿经常与我见面不利于其教育”的非正当理由,想方设法阻挡母女相见。不许打电话、不能通信、不让见面,甚至恐吓女儿,还在女儿面前诋毁我,以达到女儿与我疏远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