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探望权的主体是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探望权的性质为亲权的延伸,是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衍生出来的,是为了保护子女的利益而设定的权利,由此可见探望权是依赖于身份关系而形成的权利。一般情况下,祖父母等近亲属不能成为探望权的的主体,但在特别情况可予以例外。2016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对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实务中经常出现的5个问题,最高院确定了指导性意见,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尽了抚养义务,其定期探望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应当得到尊重,并有权通过诉讼方式获得司法保护。
注意事项:
1.法律规定的探望权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不是法定主体。因此,为满足他们的亲情需要,在协议行使探望权时不妨约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接送孩子。
2.行使探望权,应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前提。
3.离婚后,双方均有可能再另外组成新的家庭,因此行使探望权,也应不影响对方的正常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