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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探望权的中止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84 ℃

  1、请求权主体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

  2、中止法定事由

  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

  根据司法实践,“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

  (2)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或烈性传染病未治愈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怂恿子女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5)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6)发生过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行为的或有明显藏匿倾向的;

  (7)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3、中止方式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为由,单独起诉要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有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巳进入执行程序,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提出中止行使探望权请求的,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直接作出是否中止执行的裁定,无需通过审判程序解决。

  注:实际的操作只能是当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认为另一方具备法律规定的不利于孩子身心的情形时,可直接拒绝另一方的探望要求,另一方在被拒绝探望后,可向法院申请探望权的强制执行,然后再由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明确提出要求中止另一方的探望权,最后由法院来裁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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