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去年通过法院离了婚,孩子判给了女方,但判决书上只注明了财产和抚养费的内容,并没有注明小孩如何探视。 判决书一出来我就多次去找女方商量相关问题,但均被拒绝。所以到现在我没给过抚养费给她,也从来没机会接触我的儿子。前天收到法院的执行令,要我支付抚养费。我又跟女方联系,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但又被拒绝。她只叫我把钱汇给她,而不给我看望儿子,理由就是判决书上没有说明儿子能给我看望。 我应该有看望儿子的权力啊,不可能要我尽义务而不让我享受权力。 离婚都一年,想儿子都快想到我发疯了,请问我该怎么办?
沪律网北京李永旭律师回复:
可以起诉,要求亨有探视权,具体探视次数及时间安排由自己视个人情况要求。
沪律网广东何汉律师回复:
对小孩探视问题原判决没有解决,可另行起诉。
法律法规对探视权的相关规定:
对申请人而言,探视权是一种权利,又是一种行为,而对于被执行人而言,协助申请人探视子女是其义务,如其拒绝申请人进行探视的,法院可依行为执行的有关规定予以执行。
1、被执行人拒绝申请人探视子女的,执行人员可带领申请人探视,也可由执行人员将子女领交给申请人同住一定时间。同时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措施:
一是被执行人每拒绝探视一次,应责令其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数额可依照罚款的有关规定;二是被执行人拒绝探视三次以上的,执行人员可依申请人的申请,解除被执行人的监护权,并可以妨害执行论,对其实施拘留。
2、探视权案件的执行因下列情形中止:
一是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二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其继续行使探视机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三是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子女,不愿意接受申请人探视的;四是穷尽各种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愿意协助履行义务的;五是被执行人和子女去向不明,直无下落的。
3、探视权案件终结执行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申请人撤销探视申请的;二是申请人或其探视的对象死亡的;三是监护权变更,子女依法随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四是由于申请人的原因,确定其享有探视权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