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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探望权的行使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31 ℃

  行使方式类型:

  一般说来,探望的方式分为看望式和逗留式。

  1、看望式探望是指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以看望方式探望子女。

  特点:一般时间较短,方式灵活,但是不利于探望人和子女的深入交流。

  2、逗留式探望是指在约定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时间内,由非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将子女领走并按时送回或接回被探望的子女。

  特点:时间较长,有利于探望人和子女深入了解和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则要承担不能和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

  注:在具体案件中,如果当事人协商不成,法院应结合当事人的条件确定具体的探望方式和时间、地点。

  行使方式的确定:

  1、父母协议

  2、法院判决

  实践争议及其解决:

  (一)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是否以当事人明确提出请求为前提。

  1、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应当针对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不能超出当事人请求范围。

  2、在双方当事人均未主张探望权的情况下,法官可就探望权问题向当事人进行释明。

  3、如果当事人在法院释明后仍不主张探望权的,根据无诉不判的原则,人民法院则不应当就探望权作出判决。

  4、当事人在离婚后就探望权发生争议的,可以依照《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另行起诉。

  (二)人民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是否应征求未成年子女意见

  1、人民法院应根据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和学习生活的原则,对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次数、地点、交接等作出判决。

  2、当事人请求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应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并结合其他实际情况作出判决。如协商不成的再进行判决。具体表述为:“原(被)告享有每月探望子女×次的权利,被(原)告应当予以协助并提供便利。”

  (三)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申请行使探望权

  1、限制行为能力人尽管行为能力受限,但其仍有权享有亲权或与此相关的权利。

  2、对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申请行使探望权的,在不会对未成年子女身心造成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可以准许,并视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具体情况,明确其是否应在监护人的监护下行使探望权。

  注:当事人单独就探望权问题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为被告,不能列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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