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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案而异 探视权案件须人性化执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17 ℃

  近日,沙区法院执行申请人车某与被执行人贾某离婚纠纷一案,请求事项为被执行人给付车A(双方当事人的儿子)抚养费,被执行人请求行使探视权。此案抚养费可以强制执行,但是探视权却不能强制执行,经过执行员做工作,申请人同意让被执行人见孩子,此案执毕。

  探视权案件是新类型案件,案件的执行标的是有生命的人而不是债权或者物品,《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中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都不适用探视权案件的执行。现实生活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就探视子女达成了协议,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不反对另一方探视子女,但到了探视的时候,被执行人总是以种种借口不让探视,导致探视行为无法实现。还有一些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用哄骗孩子等手段阻碍对方探视孩子,导致探视权无法实现。

  探视权具有长期性和反复性的特点,当事人申请执行后,如果被执行人或协助执行义务人不履行义务,人民法院通常只能做当事人的工作,不能单一的采取执行措施。如果当事人思想反复,会给法院加大工作量。加之行使探视权不是一次就可以完结的,是需要长期行使的。执行期限规定为6个月,在执行期限内满足当事人探视要求,案件便算作执结,此后如另一方再阻挠探视,当事人是否还需要继续申请执行?如果继续申请执行,无形中就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且在探视时,执行干警只是让申请人见到子女就可以离开,不可能不离左右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每次探视子女持续时间都较长,法院执行人员也不可能全程陪伴。

  要确保探视权很好地实现,最佳方法就是走人性化执行这条道路。即做通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在审理中消除双方对立情绪,在执行过程中,也要把思想教育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促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能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得当事人认识到生活在单亲家庭的孩子容易存在心理障碍和人格缺陷,导致有些孩子出现自私、胆小、怪僻、冷漠的性格特征,如果双方为探视权再申请法院执行,子女的身心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探视权的实现也就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这样促使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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