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与刘先生2010年相识,双方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在一起。双方于2011年3月份生下一子,后双方因为终日吵架,以性格不合为由解除了同居关系。同时,双方签订了分手协议,约定:孩子由刘先生抚养,以后跟女方再无任何关系,不得以任何理由见孩子,如果女方违反约定需赔偿男方100万元人民币。
王女士想知道上述协议中约定的合法吗?她要是去见了孩子,男方可以要求她赔偿100万元吗?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上述约定明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王女士作为孩子的母亲,其对孩子享有探望的权利,刘先生作为孩子的抚养人,具有配合的义务。该规定具有强制性,民事主体之间作出的关于探望权的约定不得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否则即无效。本案中,王女士与刘先生签署的协议书中的约定即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王女士即使去见了孩子也是法律赋予的合法权利,不需要赔偿刘先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