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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代探望 无处安放的爱吗?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974 ℃

  日前,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对江苏首例“隔代探望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老人的探望权,判决老人在孙子十周岁之前可以每月探望一次,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

  探望引发多次冲突

  陈锋夫妇的独生子小陈于2012年初与王巧相识恋爱,同年6月登记结婚,9月30日举行婚礼。2013年3月4日,小陈身亡,公安部门出具的材料载明小陈的死亡原因系高空坠楼。陈锋夫妇、王巧均分了小陈的人身保险理赔款各7万余元。

  因陈锋夫妇与儿媳妇王巧对小陈的身亡起因发生争执,双方产生矛盾。

  小陈去世时,王巧已怀孕,后回娘家居住。就王巧继续妊娠事宜,王巧及其家人与陈锋夫妇达成一致意见。此后,陈锋夫妇给王巧汇款4万元,作为怀孕营养费。

  2013年10月29日,王巧产下一子,取名聪聪。孩子出生当天及11月底,陈锋夫妇先后两次探望孙子。

  同年12月31日,陈锋夫妇第三次探望孙子时,与王巧一方产生口角,后经当地妇联协调,双方矛盾有所缓解。此后,陈锋夫妇以每月一次的频次至王巧住所探望孙子。在探望过程中,陈锋夫妇也携带一些孩子的食品及生活用品。

  2014年8月下旬,陈锋夫妇以近日将外出为由,要求提前探望孙子,被王巧以当月已探望为由拒绝。8月31日,陈锋夫妇与两个亲戚至王巧住所要求探望孩子,双方产生口角并有肢体冲突。事后,经当地派出所、妇联协调未果。

  同年11月,陈锋夫妇向法院提起诉讼,希望每个月能探望孙子三次,并且希望儿媳妇对老人行使探望权时履行协助义务。

  王巧答辩提出,她们一家为老人探望提供了方便,但公婆上门时仍然产生严重争执,甚至一度报警处理。王巧认为,公婆的行为已经严重扰乱了母子俩及家人的正常生活,请求法院驳回老人的诉讼请求。

  今年1月23日,北塘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6月30日第二次开庭时,原、被告以及双方各自的代理律师都出庭参加了庭审。

  诉讼期间,北塘区法院曾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各持己见,调解未果。

  7月8日,北塘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依据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支持了陈锋夫妇的探望诉请。

  判决后,陈锋夫妇表示接受判决,王巧当天并未到庭,但其律师和家属表示将上诉。

  判决剖析纷争症结

  北塘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夫妇是失独老人,要求探望的对象是自己的孙子、被告的儿子,本是符天理、合人伦之举,却出现如此争执,除了双方所陈述的因素外,各自内心及背后所存在的处事理念差异,是导致矛盾升级的症结所在。

  判决书中,法官梳理了双方的矛盾纷争。“原告夫妇为儿子完婚后不久,喜悦之情泛溢之时,却得到儿子不幸坠楼身亡的噩耗,哀伤之心,难以言表。被告在新婚燕尔之际,突遭不堪忍受的丧夫之痛。原、被告双方本同为可怜人,但却在对小陈身亡的起因问题上缺乏沟通与理解,所产生的无端猜疑及非正常言语,给丧子失夫的痛楚双方又添加了一层怨恨。”

  “而被告的怀孕,又让双方的心灵得到了抚慰,并就继续妊娠事宜达成一致。此时,双方的愿望为胎儿平安降生。可随着胎儿的降生,愿望已成现实时,双方又在对孩子的探望事宜上产生争执,并再次打开了已关闭的怨恨闸门。”

  承办法官高鑫分析认为,原告向被告所汇的营养费,除了表达公婆对儿媳的关爱善意外,也包含着消除其内心对儿媳可能堕胎的担忧因素。被告收取原告所汇之款,并无存有排斥与不当之感。“如此说来,双方均确认对方系由婚姻而构成的家庭成员。”

  此案中,原、被告双方虽为长幼关系,但相处时间较短,且无养育之恩,并未建立起较好的情感基础,因而在产生冲突时,各自均采用了有利于自身的规则与逻辑,致使矛盾叠加、裂痕加深。

  在被告怀孕期间及分娩初期,双方关注的侧重点均转移至孩子身上,“探望与关爱孩子,系原告情感的自然外延形式,也符合人伦常理与自然法则,但却对被告的感受及双方关系的现状未给予必要、充分、妥善的考虑。尤其在产生冲突时,仍未采取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方式,让各自并未冰释的怨恨再次释放。”高鑫说。

  被告也明知原告对孩子的探望与关爱,对孩子的健康成长而言有利无害,但在对原告方的不满进行对抗时,采用了拒绝原告探望孩子的方式,对原告方而言,这无疑系釜底抽薪之举,双方矛盾的升级也难以避免。

  高鑫认为,双方均缺乏设身处地换位思考的处事理念,对尊老爱幼的善良风俗、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则均采用单向性选择,忽略了各自的义务所在,最终造成了对簿公堂的局面。(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隔代探望权合乎人伦

  高鑫指出,我国婚姻法虽仅确定了父母对子女有探视的权利,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是否也享有该权利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但法律法规并无排斥或禁止。

  此案原、被告双方系孩子的直系血亲长辈,双方之间产生如相互扶养、继承、照顾、扶助等法定权利与义务。

  高鑫认为,特定身份的家庭成员之间的权利义务,除了物质财富方面,也包含了精神层面的内容,此案的讼争标的“探望权”即属后者范畴。父母对子孙有着强烈的精神寄托感,该精神寄托感的具体表现是能否得以与子孙相处、看望、问候、关爱等。

  高鑫认为,原告方在行使对孙子探望的权利时,不可避免地需要被告的协助配合,看似被告在履行单方义务,但分析其内在关系后,可以看到被告既有监护儿子的权利,也负有让儿子健康成长的义务,而儿子的健康成长与否,物质与精神需求同样是不可或缺的两个方面。被爷爷奶奶所关爱的权利,对孩子来说,既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也合乎天赋此权的自然法则原理。所以,虽原、被告双方存在较大的争议,但希望孩子健康成长,确为双方的共同心愿。孩子的天伦之乐因父亲的去世而有所缺失,不能因原、被告双方的矛盾而人为地使孩子再次缺失应享有的天伦之情。

  关于探望的频次和时长,高鑫解释说,原、被告双方都是无锡本地人,考虑到双方积怨较深,而原告方在探望孙子时,又需被告或其家人的协助,在双方关系未有实质性改善的情形下,每月探望三次,确有强人所难之处,故判定以每月一次为宜。

  此外,基于孩子尚幼(不足两周岁)的现状,判决在孩子成长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十周岁前,每次探望时间以六小时为限。基于此案诉请的特殊性,予以相对宽泛的判决为宜,也有利于当事人对判决的可履行性。

  法官期望,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双方能尽快消弭以往的隔阂与怨恨,能让探望成为情之所至、自然而然的常态,这将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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