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家住沙坪坝的宋林和妻子胡琴分居一年多。上周,他接到法院打来的电话,妻子已经向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和他离婚。宋林同意和妻子协议离婚,但关于儿子抚养的问题,宋林还存在不少疑问。
夫妻俩有个三岁的儿子,一直由胡琴抚养。胡琴提出离婚后,宋林不需要支付儿子的抚养费,但需配合给儿子改名随胡琴姓,并放弃抚养权和探视权。
离婚时,协议放弃儿子的探望权到底有没有效?给儿子改名,是否就意味着宋林跟儿子解除了法律关系?儿子改名之后,胡琴还能不能再找宋林索要儿子抚养费?这些问题,宋林很疑惑。
重庆海外律师事务所何佩君律师:宋先生的疑问涉及到夫妻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探视和姓名权三个方面的问题。
《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不与子女同居住的父母既有权利又有义务看望子女,子女也有与不同居住的父母交流的权利。所以,探望权作为一种身份性的权利,它既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任何一方都无权放弃,也无权剥夺。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探望权的条款为无效条款。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就算儿子改名之后,胡琴作为儿子的法定代理人,仍然可以再找宋林索要儿子抚养费。
关于姓名权的问题。《婚姻法》第16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户口登记条例》第18条第1款又规定:户口登记机关可以根据父母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为未成年子女变更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