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3月,女方顾某与钱某登记结婚,同年10月生了儿子。2010年4月,俩人因感情彻底破裂协议离了婚。双方约定,儿子随顾某生活,由钱某负担抚养费每月300元,钱某可随时探望儿子,且每周可带回家居住两天。
然而,离婚后顾某却变卦了,一直阻挠钱某探望儿子。无奈之下,钱某将顾某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顾某协助其探望儿子,探望方式为每周六上午至每周日下午两天随钱某生活,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协助。
顾某辩称,钱某没有支付抚养费,而且已再婚并生育了子女,儿子周末随钱某共同生活得不到悉心照顾,因此不愿意按约定协助钱某行使探望权。
近日,本案经法官调解,双方达成一致协议,自2014年8月起钱某每月可与儿子生活两天,由钱某负责接送,顾某予以协助。
法官点评
探望权的行使,不仅可以满足钱某对儿子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还有利于年幼儿子的身心健康。因此,作为离婚双方的钱某和顾某,均应从保护婚生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友好理智地行使或协助行使探望权。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可见,探望权是法定权利,另一方没有法定理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顾某不得以钱某不支付抚养费等理由加以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