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这一规定只是推迟了男方提出离婚的时间,并没有从实质上否定男方的离婚要求。期间届满后,男方仍可依法行使其离婚请求权。
⑵ 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的,不受本条限制。这是因为,本条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妇女、儿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间提出离婚,往往是出于紧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已有思想准备,不及时受理,可能更加不利于对孕、产妇和胎、婴儿的保护。
⑶ 在此期间,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也应准许。
⑷ 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也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⑸ 这一规定只是限制男方离婚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并不涉及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