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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孩子是否应该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7-07-03 09:03:00作者: 上海律师网浏览量:1,006 ℃

  父母离婚后,妈妈想探望与父亲一起生活的孩子,可孩子不愿与妈妈呆在一起。妈妈为此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没想到汉阳区法院的法官们也为这事犯难——该不该强制执行呢?

  汉阳区法院有关人士昨日介绍,2002年许某夫妇离婚后,5岁的小强(化名)随爸爸生活,妈妈享有探望权,每月最后一周末由妈妈接过去住。可是小强随父生活后,渐渐对妈妈产生了厌恶情绪,拒绝妈妈的探望。妈妈探子心切,于今年2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多次派法官阿姨上门“做”小强的工作,发现爸爸确实是愿意协助的。可是,小家伙就是不愿接受妈妈探望。

  为此,法院组织了法官进行讨论,一方认为,按照《婚姻法》规定,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父或母的一种权利,应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另一方称,《婚姻法》同时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所以,应该中止探望权。

  目前,双方就此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有人建议,小强的母亲可主动想些办法缓和与儿子的关系,这一难题或许可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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